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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85號上 訴 人 張家偉被 上訴人 呂秀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裁判日期:201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