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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救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謝柏凱

謝家偉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夏心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周平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一)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周平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業經鈞院以101 年度親字第84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且聲請人目前均由社會局安置於機構,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