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游珮詒法定代理人 劉伊婷關 係 人 游家宇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游珮詒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劉」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之母劉伊婷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關係人游家宇、母劉伊婷於民國99年5 月17日離婚,約定聲請人由母親劉伊婷行使親權,此後聲請人即與母親同住,由母親扶養照顧,因聲請人之母與其再婚配偶黃有志共同育有一子黃彥鈞,為免一家多姓氏遭受同學異樣眼光,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情。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 件為證,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自其父母離婚後,均與母親劉伊婷共同生活,且母親劉伊婷已再婚,聲請人目前姓氏,確會造成其融入母親新組家庭之障礙,復參以關係人游家宇到庭陳稱: 「我知道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伊婷有再婚」、「(問:
對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希望將聲請人游珮貽改姓劉,你有何意見?)我是沒有意見,同意她改姓」等語,是其變更現有姓氏改從母姓,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其母親新組家庭之生活,對其較為有利,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