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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廖翊溱關 係 人 廖蘇月嬌

廖詮瑋謝佳筠任韋誠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湯仲湖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蘇月嬌(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詮瑋(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佳筠(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翊溱(女、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任韋誠(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湯仲湖(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民國101 年2 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湯仲湖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湯仲湖於民國101 年2 月25日死亡,留有遺產。被繼承人係於民國46年4 月4 日經養父湯盛能、養母楊鄭女貞收養,嗣其養父湯盛能已於62年4 月11日死亡、楊鄭女貞於70年8 月9日 死亡、養兄弟湯保成於40年1月12日死亡、配偶廖素雲亦於99年3 月4 日死亡,目前並無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被繼承人現無法定親屬會議之成員,因法定親屬全部成員皆已不存在,而其親屬召開親屬會議欲選定聲請人廖翊溱為其遺產管理人,處理被繼承人之身後事,及其債權債務等問題,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湯仲湖之親屬會議成員等語。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1131條第1 項及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湯仲湖於101 年2 月25日死亡,而被繼承人湯仲湖並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所規定之親屬會議成員之事實,有湯仲湖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養父母湯盛能、鄭女貞(依74年6 月3 日修正前民第1074條之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兄弟湯保成之除戶戶籍謄本、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函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查詢無誤,此有該所101 年8 月6 日新北莊戶字第1014311622號函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是被繼承人湯仲湖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其為遺產管理人,乃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又關係人廖蘇月嬌為被繼承人之岳母、廖詮瑋為其配偶之弟、謝佳筠為其配偶之弟媳、任韋誠為其配偶之妹婿、聲請人廖翊溱為其配偶之妹,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上述關係人確屬被繼承人湯仲湖之親屬無訛,且均有擔任被繼承人湯仲湖之親屬會議會員之意願。是故,本院審酌上開事證,爰指定廖蘇月嬌、廖詮瑋、謝佳筠、廖翊溱、任韋誠為被繼承人湯仲湖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裁判日期:201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