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鄭麗華 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正本(聲請人鄭麗華委任章丁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