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朱國華相 對 人 孔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未據提出相對人之確實送達之住所或居所,且欠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1)朝民初字第6587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書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1 年2 月14日送達聲請人,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