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2號原 告 王明珠被 告 王明德
王明雄王明華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蕭美玲律師李漢鑫律師被 告 王明仁訴訟代理人 謝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王明德、王明雄、王明華三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謂系爭不動產應鑑定後依市價計算特留分價值),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31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