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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6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呂淑娟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呂鴻基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呂素儀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份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呂淑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判決主文之第二項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份存在
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