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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21號原 告 蔡正福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道弘慈會法定代理人 呂尚橋被 告 謝明龍(即被繼承人謝桂英之遺囑執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翊臻律師

王彥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贈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月1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日期:20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