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圳田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分署間,因本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336 號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