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8號聲 請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非訟代理人 王寵蕙相 對 人 劉芹華原名劉安容.
丘亦勤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制定公布;並於101 年2 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且自101 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6 款、第74條規定甚明。次按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1 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案件,惟依上揭規定,業經家事事件法定義為家事非訟事件,自應依修法後之家事事件法中家事非訟程序處理,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芹華、丘亦勤為夫妻,婚姻關係仍存續,且渠等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相對人劉芹華前向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650 萬元,因相對人劉芹華尚積欠2,510,890 元未償還,原債權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曾對相對人劉芹華財產為強制執行,因相對人劉芹華財產不足清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發給95年度執字第38233 號債權憑證;嗣系爭債權經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數次向相對人劉芹華催索,相對人劉芹華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經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後,對相對人劉芹華強制執行無結果,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上開債權憑證加註並依法換發99年度司執字第166837號債權憑證,因聲請人劉芹華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執行無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求宣告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相對人方面:
(一)相對人劉芹華部分:
1.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2.兩造婚後確實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相對人劉芹華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相對人劉芹華雖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無訛,然相對人丘亦勤亦有負債,且其名下不動產係繼承而來,相對人劉芹華應無權利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二)相對人丘亦勤部分:
1.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2.兩造婚後確實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相對對人丘亦勤名下房屋係於與相對人劉芹華婚前之民國93年間繼承而來,此外相對人丘亦勤名下無其他財產,而該不動產於婚後因貸款360 萬元而設定抵押,目前尚積欠本金約2,453,56
0 元;因相對人邱亦勤名下不動產係繼承而來,相對人劉芹華應無權利向相對人邱亦勤就此不動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四、聲請人主張其受讓前開債權,原債權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曾對相對人劉芹華財產為強制執行,因相對人劉芹華財產不足清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發給95年度執字第38233 號債權憑證,嗣聲請人再持上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因相對人劉芹華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執行無效果,經該院於上開債權憑證加註並換發99年度司執字第166837債權憑證,以及被告2 人為夫妻關係,迄今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38233 號債權憑證影本、司法院法人及夫妻查詢紀錄影本、借據影本、相對人劉芹華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第三人聲明異議狀影本等件為證,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相對人劉芹華、丘亦勤抗辯相對人丘亦勤名下財產○○○區○○段○○○ ○號土地○○○區○○段760 建號建物均係相對人丘亦勤於婚前繼承而來,且相對人丘亦勤於婚後已以該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360 萬元,目前尚積欠本金約2,453,560 元,此外相對人丘亦勤名下無其他財產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 件為憑,復為聲請人所不爭執,應認為真實。
六、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㈠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㈡慰撫金。民法第1005條、第1030之1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定有明文。而債權人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目的,係為排除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他方原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影響夫妻對於夫妻財產制之選擇意願,故是否宣告改用,其要件自應從嚴解釋,此為民法第1011條當然之解釋。本件相對人丘亦勤名下雖○○○區○○段○○○ ○號土地○○○區○○段760 建號建物之財產,然此均係繼承而來,依上開規定,此二筆不動產自不應列入相對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範圍甚明,而相對人丘亦勤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分配,此亦已如上述,從而本件聲請人即難於法院宣告相對人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後,透過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方式以獲得債權滿足,故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二人間財產改用分別財產制,對於聲請人之債權受償即不具有實益。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二人間改用分別財產制,自與該法條之規範意旨不符,其聲請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