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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陸許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玉珍代 理 人 林榮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武魁間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陳報相對人鄭武魁最近有效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裁判日期:20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