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29號聲 請 人 張蜜珠代 理 人 張愛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迪恩間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陳報相對人麥迪恩最近有效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