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805號原 告 羅蘭芬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陳文誌被 告 陳文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1 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