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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瑩上列上訴人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原臺北縣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展延工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壹佰陸拾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案由:展延工期等
裁判日期: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