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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振豐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2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