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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德億興機械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 巷○○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

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之臨時管理人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而清算中之公司,應選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情事。」等情,則有經濟部93年11月19日經商字第09302403100 號函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揆之前揭說明,如為應行清算程序之公司,即應係聲請選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而無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情事與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德億興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德億興公司)所有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因該公司使用註銷車牌停放於新北市收費汽車停車位,違反「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於民國101年3 月16日業經聲請人移置,至101年6月14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9,200元(包含移置費1,000元及保管費18,200 元)。

因查無該公司負責人,且依新北市政府96年6 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635019740 號函所示,該公司已廢止登記,致聲請人對上開車輛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德億興公司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6年6 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01974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德億興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德億興公司既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相對人既於清算程序中,自係應選任清算人以執行清算事務,並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與情事。是本件聲請人之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揆之前揭說明,顯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