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孫柔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15屆第5 次董事會議擬議修正,爰請准予裁定修正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101 年3 月16日召開第15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並經出席董事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惟依首揭民法規定,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之修正,不得由董事會或董監事聯席會議逕行為之,僅得依民法第62 條 、第63條或第65條(屬主管機關權責)規定變更之,亦即應由上開規定所示之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本件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之董事會決議變更組織章程後,始檢附附件修正對照表聲請法院裁定准其變更,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已有未合。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討論議題第三案及附件對照表所示變更內容,該事會係為免納於91年間受贈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而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亦即係為減免稅捐之目的而決議變更,並非因現行章程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核與民法第62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亦與同法第63條「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構成要件無涉,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日期:20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