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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 告 簡秀如被 告 唯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日期:201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