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 告 詹正富
詹正宗詹正龍陳正松被 告 詹文正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