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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99號原 告 婁成林被 告 王允瑜

盧利吉林邱樹花彭世滿莊有川周秀錦林素桂陳桂鶯林麗珍楊聖德鐘錦秋蕭淑寶許文和許東漢余芷嫻莊嘉猶賴瑞明劉趙秋治周金葉凃秀銀何炳南曾義森陳永樟蔡明發黃正龍申章鎮黃靜汝吳月娥林詹秀鳳劉筱琪方天助黃美滿沈麗美蔡方祝林簡月娥郭履祥張安順謝明憲余漢祥朱彩雲王千惠謝為容何國棟楊繡娟

號簡曉莉林家馨許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伍仟零玖拾柒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