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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 邱文達被 告 邱雅韻

邱雅寧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壹拾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