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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被 告 交通○○○區○○○路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日期: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