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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計算式:7,651,838 +2,500,000=10,151,838】,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零玖佰零捌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弓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