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13號原 告 莊玉清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工程債權存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瀅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