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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謝秀雲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被 告 高銘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