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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72號原 告 楊嘉豔被 告 王玉華

楊勝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6,8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零玖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