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13號原 告 高景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剩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6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