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72號原 告 許瑞和被 告 徐吳月娥

徐新嵐徐淳鈴陳素嬌林靜宜徐君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對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在權利範圍萬分之四九三四範圍內有優先購買權,並進而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請求被告徐君偉補訂買賣契約及於原告給付價金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來核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54,37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平方公尺×4,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934/10000=4,649,4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其他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1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