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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7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被 告 潘世明

一、本件原告因請返還消費借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