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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32號原 告 賴美珍

林宗南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怀贏被 告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員工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元(依原告之聲請支付命令狀、聲請更正錯誤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裁判日期: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