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72號原 告 許碧霞被 告 陳星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伍仟零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