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13號原 告 海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佳鳳原 告 蕭適寬被 告 牛復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經營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