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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60號原 告 詹承岳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 告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繳納2,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