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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 告 張慶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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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日期: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