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47號原 告 黃鉉惠
張楹凱黃瀞寬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序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系爭新北市○○區○○路二段169 巷2 號建物之市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