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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90號原 告 李呂金蘭

李松樹李銘坤李春癸呂李麗華劉李金釧李賴綿李啟銘李啟智李啟榮林勇林永裕林竹瑞林繼庸林繼煌被 告 方惠卿

李姿儀錢阿實陳志煌陳秀琴陳秀櫻陳秀燕陳淑貞陳豐珠陳凰嬌陳淑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存物分割提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各人均為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原告民國101 年8 月27日補正狀第一頁記載),是原告等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自向本院繳納上開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日期: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