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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75號原 告 邱勝源被 告 揚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盈餘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402,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5,208 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84,7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等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