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00號原 告 楊進成
蔡瑞陽共同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號1樓被 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傭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29,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5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9,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