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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楠梓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被 告 陸亞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