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楠梓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被 告 陸亞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