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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71號原 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上列原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游陳玉鳳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日期:20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