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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37號原 告 豪鎮B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明陽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瑞昌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事項第一、二項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原告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