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37號原 告 豪鎮B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明陽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瑞昌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事項第一、二項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原告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