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50號原 告 臺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奇被 告 黃世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