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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78號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送達代收人 董文琪被 告 鮮速達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零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