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04號原 告 張新翰即寰新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張新翰即寰新企業社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捌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