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13號聲 請 人 陳素玉
樓相 對 人 松和投資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和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27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