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27號原 告 公業武榮媽祖法定代理人 黃畑村
黃燦雄黃文榮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林容以律師蔡耀瑩律師被 告 陳堅茂
黃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聲明請求被告應交付其所保管原告所有會員之系統傳承資料、100 年前之會議紀錄、民政單位登記備查資料,及應交付原告全部財產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存摺、大印,按請求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之訴,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如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5條(即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辦理,司法院(78)廳民一字第958 號函可資參照,而本件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因前開文件返還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