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75號原 告 陳韋君(即智泉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樓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費用等,曾聲請對被告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1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