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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台北工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鵬霖被 告 黃名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