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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56號原 告 呂芳彥

呂芳林姚鄭生意姚文國呂理富呂理調呂沛哲被 告 呂家楠

陳元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北市○○區○○段○○○ ○號即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94年竣工完成之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 層樓房屋,因原告未提出該建物(不含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3-01-28